◎李晓鸣 王思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人类要破解共同发展难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国际合作和开放共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前瞻谋划和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参加或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支持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组织同国际对接。
中国应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为全球科技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应当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为引领,多方发力推动全球科技治理的实施。
一是形成全球科技治理的基本准则。我国应积极倡导新能源开发、外层空间利用等新兴科技领域的国际共识尽快形成和完善,着重就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路径和伦理失序风险的应对方法凝聚共识,使全球科技治理在有章可循的基础上有序开展。
二是政府应成为全球科技治理首要推动主体。当前,我国已与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科技合作关系,签订了超过110个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渠道、广领域、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格局。政府作为国家科技政策的执行者、国际科技交流的代表者,只有政府间搭建起科技治理的制度框架,才能使科学技术主体就共同关心的治理议题开展具有建设性、实质性的对策商讨和实践合作。
三是充分发挥民间科技主体的作用。相较于政府间科技治理合作,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为主的民间科技合作领域更加广泛、形式更加灵活。一方面,应鼓励中国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以及科技人员等民间主体参与或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从而传播我国科技治理的理念。另一方面,鼓励各类民间科技主体投入国际科技治理的交流与合作,拓宽交流渠道、创新对话机制,针对气候变化、能源安全等全球议题创设长期合作平台和设立具体合作项目。
四是健全科技伦理监管体系。面对人工智能、基因工程等带来的全新伦理挑战,政府和科技主体应当从各自层面积极倡导和推动全球范围内的科技监管合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应当设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伦理审查专门制度,明确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类型及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国际科技合作中的高风险科技合作项目的过程监管,积极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推动科技向善而行。
五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活动尤其是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知识产权流失、不正当竞争等风险,应对全球问题的科技合作更要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共享规则和保护机制。全球科技治理的一项必要任务即是避免因知识产权纠纷阻碍合作的深入,应当细化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构建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可持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