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深圳证监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深圳市海王生物(000078)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3号)。经查,2020年、2021年,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王生物”,000078.SZ)在确认个别基金相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未反映该基金当期已向其优先级合伙人分配收益的情况,直至2022年才予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此外,海王生物对个别子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测试参数指标选择不审慎。
上述情况反映海王生物财务核算存在不规范问题,影响海王生物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海王生物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海王生物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海王生物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二、海王生物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海王生物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严格规范运作。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思民、张锋、沈大凯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4号)显示,深圳证监局于2023年5月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个别长期股权投资事项核算不准确、个别子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测试参数指标选择不审慎问题,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3号)。
张思民作为公司董事长、张锋作为公司总裁、沈大凯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上述检查发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张思民、张锋、沈大凯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张思民、张锋、沈大凯后续根据深圳证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深圳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海王生物官网显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以医药研发、医药商业、医药工业为核心业务的大型医药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078)。
海王生物年报显示,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思民。
张思民,男,回族,1962年出生于吉林长春,1983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教授。1989年在深圳创办海王集团,致力于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现任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全国工商联常委;广东省工商联(总商会)副主席;吉商联合会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理事;深圳市总商会荣誉会长;深圳市慈善事业联合会会长。曾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第三、四届政协委员、常委,第五届、第六届深圳市工商联主席、深圳市总商会会长。
张锋,男,1972年出生,悉尼科技大学(UTS)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企业职务:现任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总裁;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市海王英特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海王医药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多家子公司董事、董事长等职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0年、2021年,你公司在确认个别基金相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未反映该基金当期已向其优先级合伙人分配收益的情况,直至2022年才予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此外,你公司对个别子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测试参数指标选择不审慎。
上述情况反映你公司财务核算存在不规范问题,影响你公司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严格规范运作。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7月10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思民、张锋、沈大凯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张思民、张锋、沈大凯:
我局于2023年5月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个别长期股权投资事项核算不准确、个别子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测试参数指标选择不审慎问题,我局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3号)。
张思民作为公司董事长、张锋作为公司总裁、沈大凯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上述检查发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思民、张锋、沈大凯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