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杜涛 近年来,印度税务部门对小米、oppo、vivo、海尔、比亚迪(002594)等中国企业进行突袭式税务检查,并冠之以逃税、特许权使用费和洗钱的罪名。

印度政府这一系列查税行动的背景是什么?策略和手法是什么?内在的逻辑何在?中国企业要吸取哪些经验教训?面对国际税务争议的新形势,中国企业和政府部门应如何应对?

8月15日,经济观察报就上述相关问题专访了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姜跃生,姜跃生此前曾任职于税务部门,并长期管理和研究国际税收业务,是中国著名的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专家。

姜跃生告诉记者:“印度从中国企业没收资金、巨额补税与罚款中获得的巨额资金正好用于弥补生产挂钩激励计划补贴的不足。印度上述做法貌似聪明,但实质上损害了印度的法治和营商环境,更严重违反了WTO和自贸协定中关于外商公平、公正的最低待遇标准——不得对外国投资者强制要求控股、高管本土化、转让特定技术的要求,保障外国投资者所获的特许费必须自由且无延迟汇出的条款,也违反了OECD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对缔约另一方的企业不得形成歧视的原则。”

经济观察报:近年来印度对中国企业进行突袭式税务检查的背景是什么?

姜跃生:印度号称世界办公室,但制造业一直是其产业的短板。莫迪政府上台后提出了印度制造的口号,2020年又提出了自力更生的目标,并把重点首先放到了电子制造业,制定了2026年实现总产值3000亿美元,使印度成为全球制造业中心的宏大计划。目前,中国智能手机占印度市场份额仍有70%以上,印度手提电脑与平板电脑80%和60%从中国进口。在印度政府“市场换技术”“市场换供应链”的策略下,中国企业自然成为重中之重的目标。

美国拜登政府实施的供应链同中国脱钩的政策和拒售中国高端芯片的做法使印度看到了契机,印太经济框架已开过五次部长级会议,正在抓紧制定各种规则,这些规则虽不能减免关税,但让印度有机会加入美国主导的安全有弹性的全球供应链,这又使印度增加了迫切感。从手机到电脑再到家电,从投资设厂到供应链转移再到印度控股、高管本地化,印度的操作三步并作一步走,呈现出迫不及待,焦虑不安的状态,用非正常的突袭式税务检查,网罗罪名,开出巨额罚单便成为印度对中国企业极限施压的必然选择。

经济观察报:从印度对中国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的情况来看,印度施压中国企业转移供应链的主要方法和手段有哪一些?

姜跃生:从这几年中国企业在印度发展的历程和近年来印度政府的政策导向来看,印度施压中国企业转移供应链有个三步连环的手法:一是用关税促投资。提高整机的关税,降低零部件的关税,促使中国企业到印度设厂,一旦工厂初具规模,又提高零部件关税,让工厂的配套厂家搬到印度。由于提高关税的随意性,今年WTO专家组裁定印度对手机等信息产品征收20%的关税违法。

二是用补贴诱导企业扩产。2020年印度制定了“生产挂钩激励计划”,补助额由2021年的5亿美元提高到2023年的20亿美元,并已扩大到14个制造部门。

三是用查税倒逼企业本地化。中国到印度投资的企业遵从意识较强,加之前期投资费用大,盈利能力有限,查所得税油水不大,形不成威慑,于是印度便把重点放到了关税上,常规问题如OPPO适用关税免税有误,补税罚款了事,对小米、vivo、海尔等则抓住特许费交不交关税的问题,上纲上线,兴师问罪。

吊诡的是,征关税的问题本应由印度海关出面调查,但印度却让所得税部门负责,看似不经意的安排,却有移花接木、随意挥洒、递进施压、多次收割之效:一是固证据。特许费需在所得税成本中扣除,由所得税部门搜集和固定证据后,再向关税推演。

二是定罪名。既然特许费已对外支付并在成本中扣除,那么不计入关税计税价格,自然构成偷逃关税的罪名。

三是敢颠倒。关税定罪放一边,逻辑又由白变黑:既然不交关税,那所得税上就是虚假列支,在外汇管理上就构成洗钱罪,直接冻结资金没收资产,仅小米被冻结的资金就达7.25亿美元。

四是求控制。数罪并罚,天量罚单,中国企业不知所措之机,印度政府部门向小米、vivo、oppo等企业提出控股51%、高管本土化、制造外包和产品分销本地化的要求,逼中国企业就范。

五是再施压。中国企业若对本土化要求不答应,便重回特许费交关税的问题,关税与进口增值税一起算,多个年度一起搞。8月1日,印度官方宣布,中国智能手机企业近6年来,拖欠关税与进口增值税高达900亿卢比。

六是留后手。中国手机厂商将特许费支付到低税地、避税地,印度还可以开展反避税调查,不许在成本中扣除,按30%的税率交税,这成为悬在中国企业头上的又一把剑。

印度从中国企业没收资金、巨额补税与罚款中获得的巨额资金正好用于弥补生产挂钩激励计划补贴的不足。印度上述做法貌似聪明,但实质上损害了印度的法治和营商环境,更严重违反WTO和自贸协定中关于外商公平公正的最低待遇标准,也违反了OECD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对缔约另一方的企业不得形成岐视的原则。

经济观察报:印度税务部门对小米等中国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反复强调了涉及特许费的问题,你能对这个问题介绍一下吗?

姜跃生: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受许人在特定经营期内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特许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其他类型的特许的使用权,这是国内所得税法中的定义。

税务部门对跨境特许费监管的重点有四个:一是真实性,虚假合同不予扣除;二是受益性,接受者不是受益所有人不能享受协定优惠待遇;三是合理性,关联支付不合理需进行转让定价评估并调整补税;四是最低税,支付到特定税率不到9%的辖区,可就差额征收补足税。

近10多年来,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特许费与进口货物相关的亦需计入关税计税价格缴纳关税。海关的特许费范围大于税务的界定,既包括使用权,也包括所有权,还包括知识产权特许权和经营特许权。但各国对此无共识,国际海关组织无定论。

举例来说,有一家外资企业从国外总部进口零部件,涉及总部技术专利和生产工艺的转让,约定按净销售额的4%收取特许费。若年初进口的零部件为1000万美元,按10%的关税税率交税100万美元。年底企业实现净销售额1500万美元,按4%应提取60万美元的特许费。向境外支付时,需按简易征收率6%缴纳增值税3.6万美元,按优惠的预提税税率缴纳所得税6万美元。之后向海关申报补交关税6万美元,并按13%的增值税率缴纳进厂环节增值税8.58万美元。统算下来,60万美元的特许费要缴纳各种税收达24.18万美元,占支付总额的40%,企业多重征税,税负太重,不利跨境投资和技术贸易的发展。

同时前后多次向海关和税务部门申报,企业遵从负担重,若税务部门调低支付金额,企业在进口时已按原金额缴纳关税,后续要到海关调减关税难度很大。从不同税种相互作用的关系来看,若国内所得税率为25%,那么包含在进口货物成本中的60万特许费列支后就要减少所得税15万美元,与增收的6万美元关税比,减少税收9万美元,在财政上意义不大。

随着自贸协定普遍要求90%的进口货物零关税,特许费征收关税的增收作用更趋微弱。无论 RCEP还是CPTPP,都规定包括技术贸易、技术服务等在内的跨境电子商务实施零税率,对特许费征税并不符合自贸协定未来的发展方向。

对这样一个无共识、无定论的事项,即便印度有国内法的规定需执行,不过善意提醒,及时补税即可,没有非税的特殊动机,哪里需要大张旗鼓,数罪并罚,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呢?

印度之所以敢拿特许费大做文章,还是在于抓住了美国供应链从中国脱钩的时机,抓住了中印之间既无双边自贸协定亦非多边自贸协定,中国企业投诉无门的短腿,抓住了中国对特许费征收关税对中国企业带来的被动。

当然,中国企业对税务问题的处理亦有需反思之处:对没有自贸协定或投资协定国家的投资是否要更加审慎?对印度税务当局一贯强势乃至粗暴的执法是否在行政与司法的救济上早有安排?对特许费征收关税的问题是否早在货物进口时就向海关部门申请预裁定?小米代高通收取占其总额80%的特许费是否符合商业惯例?为何不能由高通向印度小米直接收取?特许费向境外支付时为何不避开避税地,以免引起反避税调查?

还应高度注意的是,在美国对中国经济大肆打压,搞供应链脱钩的大形势下,要防止印度通过特许费和查税逼迫中国企业转移供应链的做法被其他国家效仿,形成面上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经济观察报:随着成本、市场等因素和美国搞供应链脱钩带来的影响,中国走出去投资的企业越来越多,目前中国企业在海外遇到的税收问题有什么特点?未来发展的趋势是什么?

姜跃生:我国走出去的企业虽然数量庞大,投资额巨大,但尚处国际化的初期,海外税收问题的发生有其特点:一是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以东南亚非洲等欠发达国家为主,出现的主要问题是财务核算不健全,收入成本计算不准确,纳税申报不及时等传统投资所在国国内税的问题。

二是我国对外投资的企业大多为劳动密集型、成本驱动型企业,技术与品牌等无形资产对价值创造的作用不明显,企业用无形资产和复杂架构搞税收筹划的动机和能力不足。

三是我国走出去的大企业,包括投资到欧美的大企业,诸多原因造成大多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因利润分配引起跨国税务争议的概率有限。

四是因经济安全、产业敏感等非税因素,投资国当局通过查税打压中国企业引发的税务争议时有发生。

五是已经发生的国际税收问题大多是由于我国企业没概念,不重视,未规划造成的,往往损失惨重,令人扼腕。

如某券商从香港收购美国投行,美港之间没有税收协定,以后所有从美获得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都要按30%的预提税率交税。某知名航空公司从事两国国际航线的飞行,按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国际运输收入在来源国经申请审批可以免税,由于平时未作免税的申请、沟通与备案,当来源国税务局判定该航空公司形成常设机构,要就几年的国际运输收入征税几亿元时,该航空公司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就十分被动和棘手。还有的中国总部经常插手海外企业的商业谈判,不时派高管参加签字仪式以示祝贺,结果被投资国税务部门判定构成了营业代理人的常设机构。有一民营企业收购了国外的一家化工厂,生产的化工原料质量好的出口欧美,质量差的出口中国并由总部免费进行分销。由于出口欧美的与中国的产品价格上有差异,投资国税务局认为中国总部压低价格从该国进口,将利润转移到中国,要补税几千万元人民币。

此事的处理十分简单,只要企业平时注意搜集中国市场同类化工产品的市场价,就足以说明进口到中国的价格并不低,如对总部的分销加以补偿进口的价格会更低。只可惜该企业平时没意识搜集数据自证其清,争议来临时,请外部机构找国际上的可比对象加以证明,打不到七寸要害,税务争议久拖不决,官司打到法院。

随着国际数字税和全球最低税的逐步落地,国际税收规则新旧交织,更趋复杂。另一方面国际税收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欧盟已宣布公开跨国公司的国别报告,美国明年要实施企业透明法,跨国税收情报交换已扩大到银行账户和往来明细。在此背景下,国际税收争议的处理将呈现以下几个转变:一是由双边协商转变为全球协同;二是磋商的软约束转变为专家组裁定的硬约束;三是单一税种处理转变为多税种联动;四是就税论税转变为反偷逃税与反洗钱、反腐败的融合。

印太经济框架将税收作为四大支柱之一,相应的规则会不断出台。面对这一新形势,中国企业全球税收合规与风控能力与国际税收新变化之间的不适应更加突出,应对跨国税务争议挑战的严峻性前所未有。

经济观察报:面对以上问题的挑战,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姜跃生:面对严峻挑战,中国企业一定要思路清晰,重点突出:一是端正思想认识,具备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跨国税收筹划是企业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的需要,是与国际同行公平竞争的需要,是企业国际化经营软实力的体现。

二是建立起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国际税收风险防控的机制、流程和人员,凡事早做准备,遇事都有主心骨。

三是建立适应国际税改新要求的全球价值链,对标新规则为全球价值链上的集团成员职能准确定位,归属利润精细确定,实际税负规范计算,凡新规则中对职能定位与利润确定有定性、定量规定的尽量加以适用,对用壳公司层层控股的离岸投资架构适时予以调整与拆除,尽量与我国企业的专业能力相适应,减少税务争议发生的概率。

四是要高度重视无形资产在跨境利润分配中的作用,聚焦无形资产创造的剩余利润所引发的税务争议,突出企业对自身无形资产行业特点、企业特色、产品特征的深刻把握以及对其创造性、独特性、独占性的深入理解,在跨国税务争议中争取主动性;

五是用好跨境电子商务不征关税,不形成常设机构不交所得税的优势,跨境业务能走线上不通过线下,商品营销集聚重点地区,发挥辐射效应,决策和无形资产集中于总部的共享服务;六是除现有双边磋商和预约定价等税务渠道外,应高度重视双边和多边自贸协定中争议解决机制在解决税务争议中的作用,其及时性、权威性和执行力往往更强。

经济观察报:请问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在跨国税务争议的解决上有什么思路和措施?

姜跃生:在解决跨国税务争议上,中国有关政府部门还是大有作为的,关键要有大格局、实措施,真正为中国走出去的企业保驾护航:一是借鉴CPTPP的做法,将税务争议纳入双边和多边自贸协定争议解决机制之中,除政府对政府层面的上诉,还应建立投资者对政府的税务争议上诉渠道。

二是在国际数字税、全球最低税的争议机制和机构中捍卫中国企业的利益,体现中国企业的要求,在审定中国企业总部提出的利润与税收方案的基础上,协调相关国家税务部门形成共识,减少争议。

三是在“一带一路”的税收征管论坛上设立跨国争议分论坛,研讨发展中国家解决争议的简便之道。条件成熟时建立专家组,对提交的争议案例进行分析和评估,发表的评估意见对当事双方有软约束的作用。

四是选择战略互信、信息互通、利益共享的国家,将预约定价协议由单个企业层面提升到某个行业层面,两国税务部门经协商制定行业的利润区间或成本加成、有形资产与工资报酬回报率,为期三到四年,到期后再谈判续签。

五是推动中国企业与投资国税务部门签订双边或单边预约定价协议,给企业经营更多的确定性。同时参与OECD倡导的国际税收遵从项目,多国税务局对某一跨国公司同时进行联合评估,减少税务争议多国发生、反复发生的问题。

六是在加强多部门、多领域合作的基础上,建立跨国税务争议解决的机制和人才建设,真正培养一批有国际水准,税务与法务兼通,能言善辩,能打硬仗和胜仗的专家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