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9月7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于QFLP的试点实施办法,深圳此前已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中有所涉猎,若新的试点办法施行后,原办法同时废止。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做了进一步扩充——在原基础上增加了不良资产投资,同时试点基金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运作;此外,增加了对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等内容。
可投不良资产,可采用FOF形式运作
2021年1月,深圳市曾发布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试点办法,针对其投资运作和投资范围给出相关介绍,外商也可通过该办法对应匹配自身的投资需要。彼时,办法的施行,被业内看做是吸引境外资金做多本土实体经济发展的又一关键举措。
时隔两年半,这一政策再次加码,不仅拓展多项投资内容,且在试点范围上进行了新的补充。从此次试点办法意见稿文末的说明可以看到,当该意见稿施行之后,原《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的意见稿内容已在原基础上做了更新和优化。
其中,在对试点企业的性质和组建方式、投资范围、运作管理等多个层面有更全面的解释。
具体来看,根据此次试点办法意见稿,一是,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此前,规定试点企业仅注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对于公司股东的合约形式未做明确规定。
二是,在投资范围方面,除了上市股权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还包含了不良资产投资。简单说来,不良资产的处置逻辑跟S基金处理S资产交易的属性解禁,本质上都是处置退出不畅的资产,因此涉足S领域之后,也可以在二手基金份额中投早、投小、投资更多潜在机遇。
三是,明确试点基金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运作,接续前述S基金的交易痛点。目前国内LP份额转让虽然可通过S基金实现,但大多数GP仍没有参与进来。未来随着境外FOF的引入,有助于S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也将为国内市场中的份额接续进一步提速增效。
深圳已有60家QFLP基金取得试点资格
从过往经验来看,深圳启动QFLP试点之后,允许QDIE采取资产管理计划(专户)形式等,也为其他城市进行QFLP、QDIE试点提供经验。
据深圳市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统计,截至目前,深圳已有196家QFLP管理企业、60家QFLP基金取得试点资格,前述试点企业合计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折合人民币496.66亿元。而QFLP的扩容仍在持续,政策上也持续为其加码助力。
例如,此次试点办法意见稿中还就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进行了说明,表示将支持内地和香港创投资本在河套共同设立试点基金,打造面向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创投基金集聚地。
9月6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正式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科汇通”试点业务操作指引》,河套“科汇通”试点正式启动。继续围绕科创金融和跨境金融,以高质量金融服务助力河套合作区建设驶入“快车道”。
近年来,随着政策的不断开放,QFLP制度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加便捷的途径参与境内相关投资。深入实施QFLP制度对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新能源等高景气度、高成长型产业具有积极影响,能够促使这类企业深化国际合作,适应国际化竞争,培育竞争新优势,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此前曾公开表示,深入实施QFLP境内投资试点后,境外资金或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投资力度,有助于境内外技术合作,推动企业技术水平的提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促进产业升级。对资本市场而言,通过双向开放,提高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流动性,扩大了资本市场的规模,进一步推进中国金融市场多层次、多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