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28日讯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于勤勤、商玉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其执行的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整合营销资产组、数字广告资产组、移动传媒资产组、亿动资产组、北京捷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

经查,中同华及于勤勤、商玉和在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数字广告资产组可收回金额测算仅使用一种方法,仅测算了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未测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二、移动传媒、亿动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预测中,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考虑不当,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三、未明确相关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指出,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中同华及于勤勤、商玉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同华及2人收警示函 执业蓝色光标评估项目3宗违规

关于对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于勤勤、商玉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96号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于勤勤、商玉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整合营销资产组、数字广告资产组、移动传媒资产组、亿动资产组、北京捷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数字广告资产组可收回金额测算仅使用一种方法,仅测算了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未测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2.移动传媒、亿动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预测中,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考虑不当,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

3.未明确相关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