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0月31日讯 湖南证监局官网近日发布关于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何军等3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0万元12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3800万元至-9200万元。

2023年3月30日晚,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下调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由800万元到1200万元,转为亏损6000万元到800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7500万元到-15500万元。2023年4月25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实际净利润为-7599.87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6422.61万元。

公司2023年1月31日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年报实际值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相关信息披露不严谨、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何军、时任总经理刘艳书、财务总监肖立新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新五丰、何军、刘艳书、肖立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成立,是湖南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国内较早以生猪养殖出口为主业的外向型上市公司,2004年6月9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何军,1968年6月生,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新五丰董事长,湖南新永联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文秘、糖酒杂品部业务员、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总经理助理兼总办主任,湖南省原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湖南长株潭广联生猪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董事,扎赉特旗天和粮食有限公司董事长,中机华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等职。

刘艳书,1966年5月生,大专学历、畜牧师职称。现任新五丰副董事长、总经理,国家生猪产业技术体系长沙实验站站长兼执行专家组成员,湖南省养猪协会会长,湖南湘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湖南天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湖南湘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

肖立新,1967年1月生,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现任新五丰财务总监,湖南长株潭广联生猪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董事,扎赉特旗天和粮食有限公司董事,衡阳怡农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湖南国光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湖南醴陵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湖南国光瓷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助理、瓷业事业部财务总监,公司财务部经理等职。

新五丰2022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显示,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0.00万元到12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3800.00万元到-9200.00万元。

新五丰2022年年报显示,新五丰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49.32亿元,同比增长101.7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599.8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64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479.55万元。

新五丰及董事长等收警示函 去年业绩预告盈利年报转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

责令定期报告;

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何军等3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何军、刘艳书、肖立新:

经查,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0万元12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3800万元至-9200万元。2023年3月30日晚,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下调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由800万元到1200万元,转为亏损6000万元到800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7500万元到-15500万元。2023年4月25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实际净利润为-7599.87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6422.61万元。

公司2023年1月31日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年报实际值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相关信息披露不严谨、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何军、时任总经理刘艳书、财务总监肖立新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五丰、何军、刘艳书、肖立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