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0月31日讯 福建证监局官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曹志成短线交易“坤彩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曹志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曹志成于2020年12月7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任坤彩科技第三届非独立董事。袁某系曹志成配偶。袁某名下“袁某”银河证券账户在2022年5月20日至6月10日期间,累计卖出“坤彩科技”股票12.85万股,成交金额838.71万元;同年11月16日至18日,累计买入“坤彩科技”股票9.5万股,成交金额517.26万元,存在将持有的“坤彩科技”股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福建证监局认为,曹志成作为坤彩科技时任董事,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曹志成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Zhicheng Cao,中文名曹志成,1966年生,美国国籍,博士学历。曾任福州坤彩精化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现任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坤彩科技2023年半年报显示,因工作调整原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Zhicheng Cao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同时辞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Zhicheng Cao继续担任公司技术总监一职。
坤彩科技2022年11月24日发布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Zhicheng Cao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公司董事Zhicheng Cao的配偶袁茹于2022年5月至11月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经核查,公司董事Zhicheng Cao的配偶袁茹由于看好公司发展,于2022年11月16日和2022年11月18日买入公司股票时,疏忽了曾于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结果导致出现短线交易。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袁茹本次交易所得收益。截止公告日,袁茹已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全部收益上缴公司。经调查了解,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袁茹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董事ZhichengCao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系袁茹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董事ZhichengCao及其配偶袁茹对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当事人:CAO,ZHICHENG,男,1966年11月出生,美国籍,时任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曹志成短线交易“坤彩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曹志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曹志成于2020年12月7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任坤彩科技第三届非独立董事。袁某系曹志成配偶。袁某名下“袁某”银河证券账户在2022年5月20日至6月10日期间,累计卖出“坤彩科技”股票12.85万股,成交金额838.71万元;同年11月16日至18日,累计买入“坤彩科技”股票9.5万股,成交金额517.26万元,存在将持有的“坤彩科技”股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曹志成作为坤彩科技时任董事,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曹志成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