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8日讯海南海药昨日晚间发布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当中涉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沪74民初2301号】。
《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显示,2016年12月,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第三人盐城烽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订立了编号为HNHYBGJJ2016的《盐城海药烽康投资管理中心之有限合伙协议》,成立了盐城海药烽康投资管理中心,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为29,294万元,其中海南海药实缴9,667.02万元;兴业资产实缴19,334.04万元,盐城烽康实缴292.94万元。
2016年12月,原告与公司、第三人盐城烽康、第三人盐城海药烽康投资管理中心订立《盐城海药烽康投资管理中心财产份额远期受让合同》,约定由公司受让原告所持有的盐城海药烽康投资管理中心全部财产份额并支付转让价款。同时,刘悉承及配偶邱晓微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刘悉承及配偶邱晓微自愿为《远期受让合同》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显示,法院判决:一、被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转让基本价款、溢价款共计人民币208,366,921.83元;
二、被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转让基本价款人民币193,340,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800,000元;
四、被告刘悉承、被告邱晓微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悉承、被告邱晓微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4,186.68元,由被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刘悉承、邱晓微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显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公司重大诉讼均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未结案诉讼共计34起,诉讼标的共计119,623.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18%;其中,主诉案件19起,涉及金额95,879.74万元;被诉案件15起,涉及金额23,743.99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海南海药表示,由于本次判决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昨日晚间海南海药还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双参活血通络颗粒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暨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双参活血通络颗粒《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获批成为双参活血通络颗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