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央行行长易纲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金融稳定法》已通过全国人大的第一次审议,央行将推动《金融稳定法》出台。

易纲行长再次在国新办发会上专门提及该法,意味着不久之后,这部法律制度即将步入我国民众金融生活,在我国金融舞台上将发挥出重要作用。

该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包括: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建立处置资金池、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等方面内容。显然,该部法律制度是经过央行长久酝酿、反复推敲、各方面都考虑充分的形势下推出来的,立法占位是基于对有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

有网民朋友对央行推动《金融稳定法》出台的政策意图不甚了解,总觉得近年我国金融立法稳步推进、出台的法律文件或规范已经不少了,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何还要出台该法?因为当前我国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由此,有必要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法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很明显,该法是对原来所有涉及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是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一次政策补漏。

同时,也要看到,防化金融风险是我国永恒的主题,不是一劳永逸之事。而且,在此次国新办会上,易纲行长明确表示: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善始善终做好平台企业金融服务整改,加强常态化监管,支持平台企业健康规范发展,这本身意味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没有过去式,永远只有进行式。

而且,尽管近年我国在防化金融风险攻坚中取得了重要成果,一些银行金融机构长期积累的风险点得到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稳定基础更加牢靠,金融业总体平稳健康发展;但我们要明白,金融监管与被监管之间是一对永远利益博弈的矛盾体,只要有正规合法金融活动存在,就必然会有非正规违法金融活动的如影随行;近年全国各地反复发生的非法集资大案、金融诈骗案以及一些银行、保险公司破产重组等金融风险事件发生;还有各类互联网科技平台总是变换马甲暗地违法开办金融业务,其带来的金融不稳定因素也较大。比如近年虽然在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整治下,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P2P基本退出市场,但一些新的、隐蔽的违规平台依然难以彻底根除。

此外,我国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等问题也较为突出,有可能随时诱发金融风险。这一切都表明重大金融风险具有反复性和难以根除性,随时都有死灰复燃的危险。而且,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外溢性、复杂性、关联性强,一旦发生传染蔓延将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

这表明打击违法金融犯罪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的斗争工作是长期的和艰巨的,不能有丝毫懈怠,需要进一步构筑金融安全防护网,需要在金融法律制度上更加严密和更加完善。

再则,我国金融业不断与国际接轨,需要不断改革与开放,这本身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也不可小觑,因为改革本身就需要付出成本,也需要纠错的机会,这一切都有可能对我国金融安全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风险隐患,需要一部更为有效力的金融法律制度来保驾护航。尤其, 当前我国正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立足“两个大局”,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绸缪,制定《金融稳定法》,总结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是金融监管部门应有之义,更是其不容回避的责任和义务。

显然,央行力推《金融稳定法》出台,除了我国当前所处金融现实背景以及金融改革开放需持续不断深入等客观因素之外,更在于寄希望《金融稳定法》为我国金融业健康运行加固一定安全堤坝;且从《金融稳定法》具体内容看,也确实能在构筑我国金融运行安全体系上发挥出重要作用:

首先,推出《金融稳定法》是给金融法制短板“打补丁”,有利提高防化金融风险的“柔性”。该法是对之前分散、缺乏整体风险化解合力的必要而有效的补充,有利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最为重要的是,有国务院金融委做“总操盘手”,可做到统筹协调和靠前指挥,实现各部门、各地区协作联动,加上能明确压实各方责任,在实施防化重大金融风险时更加有协调性和融合性,有力消除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间隙,增进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意识和大局意识,消除相互推诿扯皮和相互拆台等现象发生,极大地提高防化金融风险的执行力和效率。

同时,有利提高风险监管的灵敏度,使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能被及时发现、及时反馈和及时查处,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将一些金融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其次,推出《金融稳定法》,是给金融风险防化脆弱的“补钙”,有利提高防化金融风险的“韧性”。之前,我国尽管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规范,但相互之间缺乏有效整合,连贯性不足,系统性缺乏,难以对金融风险防化起到全覆盖、“一站式”治理的功效;而《金融稳定法》出台则打破了原有相关金融法律“条块分割”的限制,可促进“条块结合”,有利从根本上健全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的制度安排;实现跨部门立法,健全部门之间、央地之间的监管分工和协调合作,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合力;而且,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央行各监管职能部门的任务,使其能各司其职,消除风险防护主体缺位;在遵循民商事法律原则和一般规定的基础上,规定金融风险处置必要的手段措施,以高效处置风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再次,推出《金融稳定法》,是对金融处置手段的“新赋能”,有利形成防化金融风险的“硬性”。之前,相关金融法律规范有一条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到最后都缺少风险化解的“硬措施”,也就是相关风险处置机构手中“缺钱”,最后都只能指望央行充当最后的“贷款人”,这就大大束缚了风险处置的手段,制约了风险处置的能力。而《金融稳定法》若出台,一方面,通过建立处置资金池,实现行政化和市场化筹集处置资金,通过出资身份明确权责利匹配、公平有序的处置措施;另一方面,通过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存款保险基金一起,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进行处置,有利给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发挥作用留出制度空间,也为进一步筑牢我国金融安全网夯实更加牢固的基石。

再一方面,通过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更加能促使监管机构恪守契约精神,公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严肃市场纪律;加上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更能起到金融法治的有效震慑作用,使防化金融风险过程不出现任何道德风险。

作者/莫开伟(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岳彩周

校对/柳宝庆